攻玉 第232节(3 / 4)
衙役们忙着驱散人群。
昨晚被杀的人名叫王大春,并非喜鹊巷的居民,而是一名打更的更夫,大约是四更天被人杀害的,第一个发现陈大春尸首的是附近巡逻的武侯。
王大春的死状同上回被人谋害的刘翁一样,也是身首异处。
巧的是,王大春就横尸在刘翁的宅子外。
衙役们找了一大圈未找到王大春的尸首,对陈司直道:“王大春今年六十有五,也是一位鳏夫。原先本在义宁坊打更,前些日子才调到通化坊。事发时附近邻居并未听到呼喊声,应该是一击致命,看样子,凶手昨晚曾偷偷潜入刘翁的宅子,碰巧王大春来此打更时撞见凶手,凶手为灭口便将其杀了。”
陈司直正要接话,忽听那边有人道:“错。王大春不是刚巧路过,而是有备而来。”
众人惊讶回头,不知何时多了两个人,蔺承佑半蹲在血迹喷洒之处,用手指轻轻搓着什么。他的身边,蹲着个面生的小道士,小道士一边仔细察看地面,一边对蔺承佑形容血迹的形状和范围。
陈司直等人忙迎上去:“蔺评事。”
蔺承佑笑道:“刘翁的案子本就有许多蹊跷之处,听说今早又出了人命案,所以我过来转转。陈司直,王大春的伤口也跟刘翁一样齐整么?”
众人小心翼翼往地上一觑,没提防蔺承佑脚下竟未碰到残血,先是一愣,随即意识到是蔺承佑身边的小道士起了作用,再看滕玉意时,面上便多了些好奇。
“陈司直?”
“哦。”陈司直回过神,“没错,而且王大春的头颅也尚未找着。蔺评事,你因何说王大春是有备而来?”
蔺承佑用手在面前虚虚画了一大圈:“当时是四更天,前不久此宅才有人被杀害,按照常理,王大春打完更点个卯便会匆匆离去,但经过仔细比对,大门内有一串干净的脚印,大小形状正与王大春相符,怪就怪在并未沾染血迹,可见是王大春遇害前留下的。但此宅不仅每晚都上锁,还会贴上大理寺的封条,若不翻墙进去,根本不可能在里头留下脚印。这说明王大春昨晚偷偷潜入此宅,结果刚巧与凶手撞上,王大春身手不敌凶手,忙又翻墙逃出,刚跑几步就被凶手取了性命。”
陈司直顺着这话宅里宅外一检视,果然全都对上了,先前那些藐视和不耐烦的神色,终于彻底收起来了,他忙堆起笑容道:“蔺评事断案如神。陈某万想不到一个更夫竟有这么多猫腻。”
滕玉意在蔺承佑身后打量这位大理寺官员,她看人时不看皮相,专门往人的骨子里瞧,陈司直三十多岁,面上看着也是斯斯文文的,但他身上既没有严司直办案时的那份耐心,目光也远不及严司直清正。
这样一对比,愈发凸显严司直的可贵。
滕玉意遗憾叹气,物是人非,蔺承佑失去的何止是一双眼睛,还失去了一向最信赖的同僚和搭档。她都能想象当初蔺承佑得知严司直的死讯时有多难过。
“依我看,他们三人过去可能是相识。”蔺承佑道,“王大春原本在义宁坊打更,前不久才设法调到此处,说不定他本就是冲着刘翁来的,这也与凶手的意图不谋而合。三人或是内讧,或是抢夺同一件东西,凶手不单行凶,事后还将二人的头颅带走,这样做多半是怕我们通过冤魂之口问出他是谁。头颅被割下,意味着口舌喉的灵窍都不在了,即便化为厉鬼也无法言明自己是被谁杀害的。除此之外,凶手过去应该不只杀过一个人,昨晚我来此时,发现巷中有游魂,假如当时凶手在附近窥伺,说明他身上杀孽很重,无论走到何处,都有冤魂跟着他。”
陈司直疑惑地说:“那依照蔺评事看,凶手和王大春究竟在找什么?刘翁生前只是个卖炭翁,照理是没有值钱家私的。”
“东西值不值钱,得找出来看了才知道。”蔺承佑思索着说,“这两桩案子最大的疑点就是凶器。究竟什么样的利器能那么快割下一个人的头颅,边缘整整齐齐不说,刘翁和王大春遇害前甚至没来得及呼救,这种手法,倒教我想起了一种熟悉的暗器。”
滕玉意心口一跳,脑海中突然浮现那件银丝暗器。
尽管已经得知幕后主家是淳安郡王,但淳安郡王只说这银丝武器是当初皓月散人花重金买来的。他们图它轻便好用,且能杀人于无形,至于皓月散人最初是从何处弄来的,一直是个谜。
记得那回大伙在彩凤楼讨论对付尸邪的法子时,曾说起剑南道的军士们在南诏国遇到过尸王,军营里正是利用一根琴弦似的武器锯下了尸王的獠牙才得以驱邪。
会不会这种杀人暗器最初是从南诏国传到中原来的。
“对了陈司直,昨日下午我来时,曾让董衙役去长安县讨要刘翁的户籍,现在可取回来了?”
陈司直噢了一声:“找着了。原来刘翁并非长安人士,十几年前才从剑南道迁来长安,他过去曾在专程在南诏国和剑南道之间往返,据说靠贩货为生,至于卖的什么货,那就不大清楚了。”
滕玉意一震,莫非真与南诏国有关。
“不如顺道一起查查王大春的来历。”蔺承佑道,“他来长安做更夫前,说不定也在剑南道和南诏国待过。去岁坊间曾暗中流行过一种昂贵的银丝武器,大约是从南诏国的巫蛊地传来的,假如刘翁和王大春都是被这种暗器所害,我大致能猜到凶手的目的是什么了。”
记得查办皇叔和皓月散人一案时,他曾打听过这种银丝武器在坊间售卖的价钱,以庄穆为例,此人手里的银丝一根叫价万钱,彩凤楼的老板彭玉桂家资钜万,也仅购买了一根做防身用。
听说有不少江湖人士想得到这种武器,只不过因为朝廷打压,不敢明目张胆交易。 ↑返回顶部↑
昨晚被杀的人名叫王大春,并非喜鹊巷的居民,而是一名打更的更夫,大约是四更天被人杀害的,第一个发现陈大春尸首的是附近巡逻的武侯。
王大春的死状同上回被人谋害的刘翁一样,也是身首异处。
巧的是,王大春就横尸在刘翁的宅子外。
衙役们找了一大圈未找到王大春的尸首,对陈司直道:“王大春今年六十有五,也是一位鳏夫。原先本在义宁坊打更,前些日子才调到通化坊。事发时附近邻居并未听到呼喊声,应该是一击致命,看样子,凶手昨晚曾偷偷潜入刘翁的宅子,碰巧王大春来此打更时撞见凶手,凶手为灭口便将其杀了。”
陈司直正要接话,忽听那边有人道:“错。王大春不是刚巧路过,而是有备而来。”
众人惊讶回头,不知何时多了两个人,蔺承佑半蹲在血迹喷洒之处,用手指轻轻搓着什么。他的身边,蹲着个面生的小道士,小道士一边仔细察看地面,一边对蔺承佑形容血迹的形状和范围。
陈司直等人忙迎上去:“蔺评事。”
蔺承佑笑道:“刘翁的案子本就有许多蹊跷之处,听说今早又出了人命案,所以我过来转转。陈司直,王大春的伤口也跟刘翁一样齐整么?”
众人小心翼翼往地上一觑,没提防蔺承佑脚下竟未碰到残血,先是一愣,随即意识到是蔺承佑身边的小道士起了作用,再看滕玉意时,面上便多了些好奇。
“陈司直?”
“哦。”陈司直回过神,“没错,而且王大春的头颅也尚未找着。蔺评事,你因何说王大春是有备而来?”
蔺承佑用手在面前虚虚画了一大圈:“当时是四更天,前不久此宅才有人被杀害,按照常理,王大春打完更点个卯便会匆匆离去,但经过仔细比对,大门内有一串干净的脚印,大小形状正与王大春相符,怪就怪在并未沾染血迹,可见是王大春遇害前留下的。但此宅不仅每晚都上锁,还会贴上大理寺的封条,若不翻墙进去,根本不可能在里头留下脚印。这说明王大春昨晚偷偷潜入此宅,结果刚巧与凶手撞上,王大春身手不敌凶手,忙又翻墙逃出,刚跑几步就被凶手取了性命。”
陈司直顺着这话宅里宅外一检视,果然全都对上了,先前那些藐视和不耐烦的神色,终于彻底收起来了,他忙堆起笑容道:“蔺评事断案如神。陈某万想不到一个更夫竟有这么多猫腻。”
滕玉意在蔺承佑身后打量这位大理寺官员,她看人时不看皮相,专门往人的骨子里瞧,陈司直三十多岁,面上看着也是斯斯文文的,但他身上既没有严司直办案时的那份耐心,目光也远不及严司直清正。
这样一对比,愈发凸显严司直的可贵。
滕玉意遗憾叹气,物是人非,蔺承佑失去的何止是一双眼睛,还失去了一向最信赖的同僚和搭档。她都能想象当初蔺承佑得知严司直的死讯时有多难过。
“依我看,他们三人过去可能是相识。”蔺承佑道,“王大春原本在义宁坊打更,前不久才设法调到此处,说不定他本就是冲着刘翁来的,这也与凶手的意图不谋而合。三人或是内讧,或是抢夺同一件东西,凶手不单行凶,事后还将二人的头颅带走,这样做多半是怕我们通过冤魂之口问出他是谁。头颅被割下,意味着口舌喉的灵窍都不在了,即便化为厉鬼也无法言明自己是被谁杀害的。除此之外,凶手过去应该不只杀过一个人,昨晚我来此时,发现巷中有游魂,假如当时凶手在附近窥伺,说明他身上杀孽很重,无论走到何处,都有冤魂跟着他。”
陈司直疑惑地说:“那依照蔺评事看,凶手和王大春究竟在找什么?刘翁生前只是个卖炭翁,照理是没有值钱家私的。”
“东西值不值钱,得找出来看了才知道。”蔺承佑思索着说,“这两桩案子最大的疑点就是凶器。究竟什么样的利器能那么快割下一个人的头颅,边缘整整齐齐不说,刘翁和王大春遇害前甚至没来得及呼救,这种手法,倒教我想起了一种熟悉的暗器。”
滕玉意心口一跳,脑海中突然浮现那件银丝暗器。
尽管已经得知幕后主家是淳安郡王,但淳安郡王只说这银丝武器是当初皓月散人花重金买来的。他们图它轻便好用,且能杀人于无形,至于皓月散人最初是从何处弄来的,一直是个谜。
记得那回大伙在彩凤楼讨论对付尸邪的法子时,曾说起剑南道的军士们在南诏国遇到过尸王,军营里正是利用一根琴弦似的武器锯下了尸王的獠牙才得以驱邪。
会不会这种杀人暗器最初是从南诏国传到中原来的。
“对了陈司直,昨日下午我来时,曾让董衙役去长安县讨要刘翁的户籍,现在可取回来了?”
陈司直噢了一声:“找着了。原来刘翁并非长安人士,十几年前才从剑南道迁来长安,他过去曾在专程在南诏国和剑南道之间往返,据说靠贩货为生,至于卖的什么货,那就不大清楚了。”
滕玉意一震,莫非真与南诏国有关。
“不如顺道一起查查王大春的来历。”蔺承佑道,“他来长安做更夫前,说不定也在剑南道和南诏国待过。去岁坊间曾暗中流行过一种昂贵的银丝武器,大约是从南诏国的巫蛊地传来的,假如刘翁和王大春都是被这种暗器所害,我大致能猜到凶手的目的是什么了。”
记得查办皇叔和皓月散人一案时,他曾打听过这种银丝武器在坊间售卖的价钱,以庄穆为例,此人手里的银丝一根叫价万钱,彩凤楼的老板彭玉桂家资钜万,也仅购买了一根做防身用。
听说有不少江湖人士想得到这种武器,只不过因为朝廷打压,不敢明目张胆交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