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63节(3 / 4)
“这两人咋想的?家里每月给的零花钱恐怕都比抢的钱多,二被告图啥呀?”杜庸疑惑的看向李明博。
“起初我跟您的想法一样,后来我见过宋荣明才明白,他图的是一时的痛快。”李明博说道。
“一时的痛快?!”杜庸一头雾水。
“对。二被告人有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心里压抑。
用宋荣明的话讲,他的所说所做必须符合双亲的要求,否则就要被处罚,安排了什么就要做什么,不允许反驳。
二被告人正值舞象之年,是传说中的‘别人家的’那啥,但是宋荣明觉得这不是他想要的,他就像一列火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进。
他的内心感觉很压抑,压抑了十来年,一直想要把心中的郁闷和压抑宣泄出来。
后来他和吕洪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实施了抢劫行为,此后二人便一发不可收拾……”李明博说道。
第1014章 欺软怕硬
“这案子让我想起了《新警察故事》里的阿祖(吴彦祖),生活环境对人心里的影响太大了。”杜庸感叹道。
“嗯,宋荣明这案子,您觉得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没有问题?我对本案的罪名有点吃不准。”李明博看向对面的杜庸。
杜庸摸着下巴想了想:“我同意检察机关确定的罪名。”
“哦?二被告人采用殴打或者持匕首威逼被害人的方式强抢财物,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已达到足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程度,不应该认定为抢劫罪吗?”李明博的想法与杜庸不同。
“嗯,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上看,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二被告人均系舞象之年,认定其使用暴力、胁迫程度的标准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
另外,本案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属于以轻微暴力强索少量财物的行为,我个人认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合适。”杜庸说道。
“能不能说的具体点?”李明博追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对于抢劫罪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因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出现争议。团队里之前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的案例,您有空可以借阅下相关案卷。
针对如何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俗称《两抢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有寻衅动机。
抢劫罪行为人一般单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行为人的终极目的。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中处于次要地位。
抢劫罪行为人通常较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更加谨慎,以便实施抢劫犯罪后能够迅速逃离现场。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有的则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当众作案,作案后滞留现场显示自己的威风,或者选择在同一地点多次作案,寻求精神刺激。
从选择侵害的对象上看,抢劫罪行为人以侵财为目的,因此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更注重对方是否具有财物的现实可能性。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则更注重侵害对象是否有反抗能力,说白了有点欺软怕硬。
第二,从客观行为上分析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程度。
尽管《刑法》对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未作出规定,但通常认为应当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手段程度较弱,一般不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为必要。
当然,因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交叉,而行为人是否具有寻衅动机有时可能难以认定,因此尽管司法解释对两罪作了明确区分,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两罪的情况,这时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返回顶部↑
“起初我跟您的想法一样,后来我见过宋荣明才明白,他图的是一时的痛快。”李明博说道。
“一时的痛快?!”杜庸一头雾水。
“对。二被告人有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心里压抑。
用宋荣明的话讲,他的所说所做必须符合双亲的要求,否则就要被处罚,安排了什么就要做什么,不允许反驳。
二被告人正值舞象之年,是传说中的‘别人家的’那啥,但是宋荣明觉得这不是他想要的,他就像一列火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进。
他的内心感觉很压抑,压抑了十来年,一直想要把心中的郁闷和压抑宣泄出来。
后来他和吕洪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实施了抢劫行为,此后二人便一发不可收拾……”李明博说道。
第1014章 欺软怕硬
“这案子让我想起了《新警察故事》里的阿祖(吴彦祖),生活环境对人心里的影响太大了。”杜庸感叹道。
“嗯,宋荣明这案子,您觉得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没有问题?我对本案的罪名有点吃不准。”李明博看向对面的杜庸。
杜庸摸着下巴想了想:“我同意检察机关确定的罪名。”
“哦?二被告人采用殴打或者持匕首威逼被害人的方式强抢财物,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已达到足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程度,不应该认定为抢劫罪吗?”李明博的想法与杜庸不同。
“嗯,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上看,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二被告人均系舞象之年,认定其使用暴力、胁迫程度的标准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
另外,本案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属于以轻微暴力强索少量财物的行为,我个人认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合适。”杜庸说道。
“能不能说的具体点?”李明博追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对于抢劫罪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因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出现争议。团队里之前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的案例,您有空可以借阅下相关案卷。
针对如何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俗称《两抢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有寻衅动机。
抢劫罪行为人一般单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行为人的终极目的。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中处于次要地位。
抢劫罪行为人通常较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更加谨慎,以便实施抢劫犯罪后能够迅速逃离现场。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有的则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当众作案,作案后滞留现场显示自己的威风,或者选择在同一地点多次作案,寻求精神刺激。
从选择侵害的对象上看,抢劫罪行为人以侵财为目的,因此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更注重对方是否具有财物的现实可能性。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则更注重侵害对象是否有反抗能力,说白了有点欺软怕硬。
第二,从客观行为上分析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程度。
尽管《刑法》对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未作出规定,但通常认为应当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手段程度较弱,一般不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为必要。
当然,因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交叉,而行为人是否具有寻衅动机有时可能难以认定,因此尽管司法解释对两罪作了明确区分,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两罪的情况,这时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