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63节(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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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杜庸解释道。
  “杜律师,我有点糊涂了。按照您刚才的说法,本案二被告人确实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本案会不会出现想象竞合,被告人同时也构成抢劫罪,法院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李明博疑惑的看向杜庸。他要把各种可能性都计算在内。
  “嗯,其实您说的问题在现实中经常出现,但是本案的被告人是两位未成年人。
  刚才咱们提到的《两抢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取少量财物行为的定罪标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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